“國家勵志獎學金”評選辦法
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,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。
為激勵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、努力進取,在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,根據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财教[2007]92号)及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(試行)》(滬财教[2008]3号)有關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一.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
(一)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。
(二)本校二年級以上(含二年級)全日制在校生,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:
1.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;
2.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規章制度;
3.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優良;
4.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,上學年曾獲校三等以上優秀學生“博學”獎學金或優秀學生“笃行”獎學金且學習成績有明顯進步;
5.家庭經濟困難(經學校認定符合困難标準),生活儉樸;
6.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;
7.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,積極申請國家助學貸款,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。
二、申請與評審程序
(一)評定工作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(二)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的相關程序:
我校按照上海市獎學金評審工作的相關要求,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請評審工作:
1.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申請條件及有關規定,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,并向二級學院(系)遞交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》及有關證明材料;
2.每年10月10日前各二級學院(系)根據學校分配名額進行初審,确定名單并上報校大學生資助中心。上報前名單需公示3個工作日,并填寫本學院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彙總表》,填寫完畢後将此表連同學院初審合格學生的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》交校大學生資助中心;
3.校大學生資助中心複審;
4.校大學生資助領導小組進行評審,提出獲獎學生建議名單;
5.院長辦公會備案,審議通過後将名單在學校校園網和布告欄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;
6.學校每年10月31日前根據上級要求将評審結果進行上報。
(三)在同一學年内,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,但不能再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。
三.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、管理與監督
(一)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,上級通過我校獲獎學生名單并将資金撥給學校後,由學校一次性将獎學金發放給獲獎學生。
(二)對在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學生,一經查實,除追回所得外,并将依據校紀校規給予嚴肅處理。
(三)學校加強管理,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,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,對國家勵志獎學金金實行分賬核算,專款專用,不截留、擠占、挪用,同時接受财政、審計、紀檢監察、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。
四.附 則
(一)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。此前如有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文件,一律以本辦法為準。
(二)本辦法由大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。